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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计真与孙旭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计真,孙旭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1436号原告张计真,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牛全胜,长垣县蒲西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旭勇,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计真诉被告孙旭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张计真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计真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计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计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张计真承担。审 判 长  于相军审 判 员  刘明亮人民陪审员  苗刚印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关 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