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二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赵福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491号原告赵福,男。委托代理人杜春珍,男,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蕾蕾。委托代理人朱爱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福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福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福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免收。审判员 金霞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