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64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惠某某与胡某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某,胡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643号原告惠某某。被告胡某某。原告惠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未经结婚登记生有一女取名惠某甲,现被告离家外出,杳无音讯,故要求判令自己抚养惠某甲,由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被告未到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7月在网络上相识,2004年8月双方在原告家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9月2日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并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08年11月24日双方生有一女取名惠某甲,现随原告一起生活。2010年5月7日被告无故离家外出,并用手机短信通知原告其在外地打工,后双方一直未取得联系。2012年3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双方所生女儿惠某甲由自己抚养,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庭审中,原告表示愿自行抚养惠某甲,并向本院提供惠某甲出生医学证明书一份,以证明惠某甲系原、被告所生。因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其他证据在卷佐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一起同居生活期间,双方生有一女惠某甲,有原告出具之出生医学证明书为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现被告下落不明,惠某甲以由原告抚养为宜,故原告诉请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同居期间所生之女惠某甲由原告惠某某自行抚养。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文让代理审判员 薛兵兵人民陪审员 滑智武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