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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刑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张跃伟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新刑初字第0026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跃伟,曾用名李超,男,38岁。2008年1月因敲诈勒索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1年2月11日因敲诈勒索被劳动教养一年一个月,后在所外执行。2012年4月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抓获,期间强制戒毒5日(2012年4月6日至4月10日),同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入所羁押),同年5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新检刑诉字(2011)第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跃伟犯抢劫罪,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邓彦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跃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跃伟与王祥振、张跃辉(二人均已判刑)、“小马”、“大个”(二人均在逃)于2011年8月10日6时30分许,在本市新城区华清路威远客运站门口,拦住被害人孙某某,并谎称孙某某踩其脚,对孙某某进行殴打,逼迫孙某某拿出人民币100元给王祥振,后又强行从孙某某后裤兜中抢走人民币4900元,逃离现场。赃款五人伙分挥霍。在本院审理同案犯王祥振、张跃辉抢劫案期间,同案犯张跃辉亲属退赔赃款人民币5000元,并已由本院发还孙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跃伟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无异议,亦不做辩解,且有被害人孙某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公安机关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和照片,同案犯王祥振辨认张跃伟和张跃伟辨认案发现场录像截图的笔录、照片,本院(2012)新刑初字第00044号刑事判决书、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同案犯王祥振、张跃辉的供述,以及被告人张跃伟指认作案现场的笔录、照片和供述等证据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跃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跃伟犯罪得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跃伟有前科劣迹,故对其酌情从中处罚,唯其能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跃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跃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康奇人民陪审员  成 放人民陪审员  陈妮娜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