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商初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杨明城与董教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城,董教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1826号原告:杨明城。委托代理人:陈依。被告:董教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城诉被告董教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明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蓉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慧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