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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一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XX与袁福业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袁福业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578号原告XX。被告袁福业。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袁福业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XX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广涛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新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