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275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肖莉与钟兴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莉,钟兴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2759号原告肖莉。委托代理人李星,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兴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莉与被告钟兴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肖莉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肖莉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康阳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