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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二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与马志伟、宋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2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负责人魏希勇。委托代理人王根旺、刘勇。被告马志伟。被告宋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诉被告马志伟、宋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诉讼保全费560元,共计11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牟建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刘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