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二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与马志伟、宋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2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负责人魏希勇。委托代理人王根旺、刘勇。被告马志伟。被告宋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诉被告马志伟、宋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诉讼保全费560元,共计11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牟建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刘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