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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三法民一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与泮正伟、东莞市塘厦镇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泮正伟,东莞市塘厦镇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三法民一初字第155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负责人肖波,行长。委托代理人丁艳章,广东杰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泮正伟,男,身份证住址:浙江省安吉县。被告东莞市塘厦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东莞市。法定代表人赵锦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凤歧、郑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诉被告泮正伟、东莞市塘厦镇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交一份《撤诉申请书》,向本院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原告自由处分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罗广杰审 判 员  冯影琳人民陪审员  罗伟良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韦枝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