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知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杭州缪斯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杭州缪斯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知初字第980号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馨。委托代理人:刘金凤、郭琳娜。被告:杭州缪斯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皓。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缪斯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杭州缪斯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俊洁人民陪审员 陶 陶人民陪审员 沈锦亮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静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