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法执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潍坊市金宏拖拉机有限公司与李天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市金宏拖拉机有限公司,李天龙,李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法执字第822号申请人潍坊市金宏拖拉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遇敏,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天龙,昌邑市围子镇前陶埠村,个体业主。第三人李英杰,系被执行人之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乐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天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天龙及第三人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田守会审判员 XX峰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振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