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325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252号原告郭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军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