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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稷民西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晓燕与被告邓玉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燕,邓玉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稷民西初字第91号原告李晓燕,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娄烦县。委托代理人薛林海,男,退休干部,住稷山县康复路64号。委托代理人张云生,男,退休干部,住本县西街村。被告邓玉平,男,196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绛县。委托代理人高过,男,稷山县稷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本单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燕与被告邓玉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燕于2012年7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