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稷民西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晓燕与被告邓玉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燕,邓玉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稷民西初字第91号原告李晓燕,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娄烦县。委托代理人薛林海,男,退休干部,住稷山县康复路64号。委托代理人张云生,男,退休干部,住本县西街村。被告邓玉平,男,196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绛县。委托代理人高过,男,稷山县稷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本单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燕与被告邓玉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燕于2012年7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