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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一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一初字第1098号原告:杨某,女,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张荣,安徽西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某,男,成年,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7月17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余明霞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晓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