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民初字第404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江崇山、王玉玲与綦胜利、李瑞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4045号原告江崇山。原告王玉玲。被告綦胜利,年龄不详。被告李瑞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崇山、王玉玲与被告綦胜利、李瑞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崇山、王玉玲撤回对被告綦胜利、李瑞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