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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谷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谷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谷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庆海审 判 员  靳小东人民陪审员  张洪利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葛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