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谷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谷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谷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庆海审 判 员 靳小东人民陪审员 张洪利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葛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