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一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葛玉山与徐福君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玉山,徐福君,王成,王立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542号原告葛玉山。被告徐福君。被告王成。被告王立勋。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玉山诉被告徐福君、王成、王立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葛玉山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玉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玉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葛玉山承担。审判员 高智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李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