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民初字第238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通用兴达电器箱柜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广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成都通用兴达电器箱柜有限公司;成都广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2385号原告成都通用兴达电器箱柜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梅,四川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广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通用兴达电器箱柜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广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通用兴达电器箱柜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通用兴达电器箱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通用兴达电器箱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广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共计400元,由原告成都通用兴达电器箱柜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潺潺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邹文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