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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250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马跃伍与刘子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跃伍,刘子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502号原告马跃伍,农民。被告刘子珍,农民。本院在审理马跃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跃伍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跃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跃伍负担。审判员 果 兴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