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250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马跃伍与刘子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跃伍,刘子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502号原告马跃伍,农民。被告刘子珍,农民。本院在审理马跃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跃伍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跃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跃伍负担。审判员 果 兴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