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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扎民初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20-04-09

案件名称

朱国华与李万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国华;李万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扎民初字第00499号原告朱国华,男,住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付晓辉,扎兰屯市中央街胜利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万福,男,住址扎兰屯市。本院于2012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国华与被告李万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国华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00元,免收。审 判 长  王 强审 判 员  孙丽丽人民陪审员  吴殿军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