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宏科与被告付玉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032号原告张某。被告付某。原告张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李平芳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