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薛某某、王某某犯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古刑初字第133号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某,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于唐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唐山市。2012年4月13日因涉嫌犯重婚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女,1972年12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新津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唐山市。2012年4月13日因涉嫌犯重婚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取保候审。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古检刑诉字(2012)8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王某某犯重婚罪,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杰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古冶区古冶水韵花都303楼1门402室租房居住,被告人薛某某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与王某某在此以夫妻名义同居一年多。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某、王佳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亢某某的陈述材料;证人崔某某、徐某某、吴某某、李某甲、张某某、刘某某、李某乙的证言材料;亢某某、薛某某结婚证复印件;被告人王某某的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医院相关证明文件;被告人薛某某、王某某的供述材料及其户籍证明、表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王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王某某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已取得亢某某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薛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二、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上述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郝明红审 判 员 王玉国代理审判员 赵本顺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晓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