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韶浈法民一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梁庚娣与钟志辉、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石下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庚娣,钟志辉,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石下村委会,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石下村委会中厂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韶浈法民一初字第294号原告梁庚娣,女,汉族,1930年9月12日出生,韶关市曲江区人,住韶关市浈江区。委托代理人刘光、华国强,韶关市浈江区和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志辉,男,汉族,1958年8月30日出生,韶关市曲江区人,住韶关市浈江区。被告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石下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胡福财,村委会主任。被告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石下村委会中厂村民小组。负责人钟志伟,村民小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庚娣诉被告钟志辉、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石下村委会、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石下村委会中厂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庚娣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庚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1元,减半收取共476元,由原告梁庚娣负担。审判长  邓小明审判员  吴 俊审判员  黄智霄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