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常州市常焊工具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常焊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59号申请人常州市常焊工具有限公司,住址江苏省常州市。法定代表人陶明荣,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惠娟,该司员工。申请人常州市常焊工具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5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元,出票人: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付款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收款人:长治市瑞达焦业有限公司,最后被背书人:扬州市宏昌机械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常州市常焊工具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1年11月21日,到期日期:2012年5月21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市常焊工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常焊工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伟 英审判员 曾 红 文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冬丽(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