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三民一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洋与王礼兴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洋,王礼兴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一初字第00397号原告:陈洋。被告:王礼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洋与被告王礼兴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洋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洋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洋撤回对王礼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洋负担。审判员 胡宗正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迎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