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民二终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小亮与赵金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金峰,王小亮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二终字第000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金峰。委托代理人:褚汉华,孙士博,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亮。委托代理人:陈学振,涡阳县城关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赵金峰因与被上诉人王小亮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2)涡民二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金峰及其委托代理人褚汉华,孙士博,被上诉人王小亮委托代理人陈学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原审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而在案由上仍定为承揽合同不当,本案案由应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适用建筑法有关规定。二、原审认定王小亮的经济损失依据是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该认定书鉴定损失依据的是重置成本法,得出损失价值是70550元。涡阳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王小亮回复意见中建议其委托有资质单位对该房屋进行全面检测、结构验算后拿出具体加固处理意见,加固后方可使用,以确保结构和使用安全。而王小亮及原审法院并未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鉴定,而直接将价格认证中心计算的重置成本价作为损失认定依据显然不够充分。三、考虑到该房屋建造的居住安全性,请原审组织双方当事人委托有资质单位,对造成损失的成因及数额损失进行鉴定,以明确双方当事人责任。并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到王小亮和赵金峰二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多方协调解决本案。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主要事实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2)涡民二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马 燕审 判 员 郑彩玲代理审判员 许 林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建红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