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图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彦子与宋国民之间民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子,宋国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452号原告张彦子,住图们市。被告宋国民,住图们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彦子与被告宋国民之间民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彦子于2012年7月18日以被告已自觉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它诉讼费用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京燮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春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