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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一初字第0096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0963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龙胜,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