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096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0963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龙胜,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