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石高民二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代福利与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福利,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石高民二初字第00100号原告代福利,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太字沟东南4排10号,系石家庄开发区宏利模板租赁站业主。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朝阳区西大望路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代福利诉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福利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代福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福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211元减半收取7605.5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代福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雪冰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晓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