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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执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翠芳与赵水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翠芳,赵水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680号申请执行人李翠芳。被执行人赵水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翠芳与被执行人赵水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18日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一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0)平民一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林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