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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江执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邓树生与何卫国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邓树生;何卫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合江执字第145-1号申请执行人邓树生,男,生于1947年1月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何卫国,男,生于1979年6月1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合江民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邓树生申请执行何卫国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何卫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何卫国在中国工商银行合江县支行的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茂强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