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江执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邓树生与何卫国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邓树生;何卫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合江执字第145-1号申请执行人邓树生,男,生于1947年1月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何卫国,男,生于1979年6月1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合江民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邓树生申请执行何卫国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何卫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何卫国在中国工商银行合江县支行的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茂强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