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民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彩芹诉被告孙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芹,孙占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968号原告王彩芹,女,194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被告孙占国,男,50岁,汉族,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彩芹诉被告孙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彩芹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彩芹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彩芹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邵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