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峰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曹秋生与被告谢洪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秋生,谢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峰民初字第110号原告曹秋生,男,汉族,1970年9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路林海,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洪涛,男,汉族,1973年2月28日生,现住邯郸市。委托代理人顾小亮,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秋生与被告谢洪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8日以原告个人原因为由,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秋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秋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曹秋生负担。审 判 长 严玉梅审 判 员 刘鹏芳人民陪审员 张要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索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