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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峰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曹秋生与被告谢洪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秋生,谢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峰民初字第110号原告曹秋生,男,汉族,1970年9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路林海,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洪涛,男,汉族,1973年2月28日生,现住邯郸市。委托代理人顾小亮,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秋生与被告谢洪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8日以原告个人原因为由,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秋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秋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曹秋生负担。审 判 长  严玉梅审 判 员  刘鹏芳人民陪审员  张要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索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