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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民一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558号原告马某。被告张某,深州市穆村乡东八弓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8日以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张久栓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连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