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民一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558号原告马某。被告张某,深州市穆村乡东八弓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8日以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张久栓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连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