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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商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潍坊江昊农资有限公司与陈万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商初字第781号原告潍坊江昊农资有限公司,地址安丘市新安街办徐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吴振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泉城,安丘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万顺,约29岁,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江昊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万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以被告陈万顺自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江昊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潍坊江昊农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于德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希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