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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建元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高建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8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杰,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成,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胜霞,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建元,男,1963年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万延淦,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上诉人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建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2)固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成、李胜霞,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万延淦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2)固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徐贵瑛审判员  李在本审判员  吕树利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牧—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