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一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闫乐忠与罗土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乐忠,罗土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一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闫乐忠,男,汉族。被执行人:罗土刚,男。闫乐忠与罗土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00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闫乐忠于201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罗土刚系河南许昌县尚集镇罗门村农民,现与其妻两人在西安市观音庙村租住民房以拉三轮车卖水果为生,每月收入仅以维持生活,又查其家中有年老的父母(其父近期刚过世)及两个正在上学的女儿,家中经济困难,且女儿上学由其乡政府对其家中进行救助。被执行人在原籍有三间破瓦房居住,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在西安市也无储蓄及房产。鉴于上述情况,依据省政法委、省高院、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对执行案件特困申请人实行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对申请人闫乐忠予以适当救助,案结事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007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