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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陇执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李小成诉被告杨晓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成,杨晓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258号申请人李小成,男,1973年10���8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晓军,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负责人杨玉良,任经理。本院在执行原告李小成诉被告杨晓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于2012年7月18日分别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案件执行款49元和12895.20元,共计人民币12944.20元。扣除李小成应当返还给杨晓军的案件垫付款2700元,李小成实际领款金额为10244.20元。款项现已由申请人李小成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亚辉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