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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威环商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与被告XX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XX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环商初字第369号原告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负责人张景新,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李杰,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英焕,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伟,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与被告XX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财产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明霞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