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威环商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与被告XX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XX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环商初字第369号原告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负责人张景新,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李杰,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英焕,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伟,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与被告XX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财产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明霞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