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民二终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韦凤与陈啓远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啓远,韦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二终字第000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啓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凤,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王集乡草庙村小韦庄****号。身份证号:3412241976********。上诉人陈啓远因与被上诉人韦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2)蒙民一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啓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啓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陈啓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燕审判员 郑彩玲审判员 佘朝霞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建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