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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二终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韦凤与陈啓远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啓远,韦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二终字第000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啓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凤,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王集乡草庙村小韦庄****号。身份证号:3412241976********。上诉人陈啓远因与被上诉人韦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2)蒙民一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啓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啓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陈啓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燕审判员 郑彩玲审判员 佘朝霞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建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