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城法小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罗继松与高清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继松,高清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惠城法小民初字第8号原告罗继松,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东源县,现住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5732。被告高清泉,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东源县仙塘镇观塘村委会观塘,现住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1336。委托代理人高育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东源县仙塘镇观塘村委会观塘。原告罗继松诉被告高清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继松、被告高清泉的代理人高育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继松诉称:2011年7月16日,被告高清泉向原告罗继松借款人民币7500元,约定归还日期为2012年3月30日,并出具借据给原告为据。然而,还款日期已到,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分文未偿还给原告。原告认为,被告不偿还借款给原告,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人民币7500元给原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7500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高清泉辩称:借条是假的,我不承认有这笔债务。借条是在我福利投注站原告强逼我写的,以前我欠他15000元,由于没有还利息,原告就逼迫我签收此张欠条以利息当本金。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5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从2011年7月16日至2012年3月30日止,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如期偿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借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诉求被告偿还借款75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借据是原告强迫其出具的,原告并没有出借7500元给他,但是被告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清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罗继松偿还借款人民币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高清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镜新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盛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