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民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197号原告吴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我于1998年10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1999年举行结婚仪式,2004年12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2001年7月20日生一子李某甲,2004年8月26日生一女李某乙。2006年3月,原被告分别到深圳、新疆打工,从此两人分居两地,致感情淡漠。被告于2008年给原告打电话,称其已在新疆与他人同居,要求与原告离婚。现夫妻双方分居己5年有余,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起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所生子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李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1999年举行结婚仪式,2004年12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夫妻关系尚好,双方于2001年7月20日生一子李某甲,于2004年8月26日生一女李某乙。2006年3月原告前往深圳打工,被告前往新疆打工,两人分居两地,相互联系减少致感情淡漠,被告于2008年通过电话告知原告,要求与原告离婚。现原被告已分居5年有余,故原告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好,且生有两个子女,双方自2006年起至今已分居5年有余,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离婚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因被告现在下落不明,孩子应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费暂由原告负担,夫妻共同财产暂由原告代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子李某甲、婚生女李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暂由原告负担。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倪安民审判员 李晓凤审判员 王福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良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