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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小宁与邢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宁,邢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907号原告:刘小宁(身份证号:3702831986********),男,1986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邢明军,男,1984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刘小宁诉被告邢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1年2月21日受理。该案立案后经审查,原告刘小宁提交的起诉状中,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具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三)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小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还原告刘小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雅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