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复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邯郸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郝村信用社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郝村信用社,邯郸市新兴环保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复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郝村信用社。负责人户军民,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邯郸市新兴环保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春英,该公司经理邯郸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郝村信用社与邯郸市新兴环保煤有限公司公证借款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0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郝村信用社不能向本院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执行证书,故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郝村信用社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郝村信用社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瑞审判员 王红燕审判员 吴 杰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荣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