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153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刘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1539号原告:刘某1,男,87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某2,男,50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长子)。被告:刘某3,男,47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次子)。被告:刘某4,女,45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某5,男,42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诉被告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守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