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城执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岳西峰与张继德、刘本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西峰,张继德,刘本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00364号申请人岳西峰,男。被执行人张继德,男。被执行人刘本固,男。本院于2012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岳西峰依据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继德、刘本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7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愿与申请人协商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判决内容,现申请人申请该案撤诉。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明君审判员 :韩幼文审判员 :向全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继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