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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东民二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衡水博利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博利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东民二初字第34-1号原告衡水博利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艳芬,董事长。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博利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已经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46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曹胜顺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