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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14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翁某。2006年3月15日,因欺骗他人吸毒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12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辩护人刘飞,广东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2)1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翁某及辩护人刘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2年3月11日开始,被告人翁某租住深圳市罗湖区丹枫白露酒店1802房。2012年3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翁某叫黄某(另案处理)到丹枫白露酒店1802房,黄某又叫来刘某(另案处理),之后黄某、刘某使用该房内的吸毒工具“冰壶”吸食毒品。在此期间,被告人翁某一直在丹枫白露酒店1802房。2012年3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翁某叫徐某甲到丹枫白露酒店1802房,徐某甲进入房间后拿出随身携带的毒品冰毒,使用房内的吸毒工具“冰壶”与被告人翁某一起吸食毒品。随后被告人翁某叫张某甲、辛某甲到丹枫白露酒店1802房,三人一起在房内吸食毒品。2012年3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翁某向刘某购买了人民币1000元的毒品。当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翁某叫徐某甲到丹枫白露1802房,之后两人一起吸食翁某购买的毒品。当日7时许,公安人员在丹枫白露酒店1802房抓获被告人翁某,并当场缴获毒品及吸毒工具。经鉴定,缴获的毒品净重1.76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如下证据: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缴获的毒品、吸毒工具、丹枫白露酒店1802房的入住登记及消费记录、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深圳市公安局监管医院体格检查表、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材料、通话记录、监控录像截图、被告人翁某的前科材料、被告人翁某的身份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黄某、徐某甲、张某甲、辛某甲、练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翁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结论:涉案毒品成分鉴定;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翁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2、本案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容留的都是朋友。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翁某系广东省陆丰市人,现住本市罗湖区怡景花园贵景道1号。2006年3月15日,曾因欺骗他人吸毒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4月7日刑满释放。自2012年3月11日至被抓获期间,被告人翁某一直租住本市罗湖区丹枫白露酒店1802房,此房间由其司机练泳登记。被告人在租住期间,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犯罪事实一:2012年3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翁某叫黄某(另案处理)到丹枫白露酒店1802房,黄某又叫来刘某(另案处理),之后黄某、刘某使用该房内的吸毒工具“冰壶”吸食毒品。以上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翁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3月15日,琪琪(黄某)和她的一个女性朋友刘某在丹枫白露酒店1802房客厅里吸食毒品,当时其本人就在卧室内。(二)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证实,2012年3月15日,琪琪(黄某)给其打电话叫其去翁某的住处1802房,黄某和其一起吸食了冰毒,翁某在场。2、证人黄某证实,2012年3月15日,翁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到他的住处打牌,并打电话叫来刘某一起吸食了冰毒。(三)书证通话记录,证实翁某与证人刘某、黄某之间在2012年3月15日凌晨1时许互有通话。(四)视听资料:丹枫白露酒店监控录像犯罪事实二:2012年3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翁某叫徐某甲到丹枫白露酒店1802房,徐某甲进入房间后拿出随身携带的毒品冰毒,使用房内的吸毒工具“冰壶”与被告人翁某一起吸食毒品。随后被告人翁某叫张某甲、辛某甲到丹枫白露酒店1802房,三人一起在房内吸食毒品。以上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翁某在侦查阶段没有对该事实进行供述。在法庭上,被告人承认2012年3月20日其与张某甲、辛某甲在其租住的丹枫白露酒店1802房吸食冰毒的犯罪事实。(二)证人证言1、证人徐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20日凌晨,其带毒品到丹枫白露酒店1802房与翁某等人一起吸食毒品,并辨认出之后来1802房的人是张某乙。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20日凌晨,接到翁某的电话后,其和辛某乙先后到丹枫白露1802房,一起吸食了冰毒。3、证人辛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20日凌晨其与张某乙、辛某乙等三人一起用丹枫白露酒店1802房房间的工具吸食了冰毒。(三)书证1、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材料,证实徐某乙、张某乙、辛某乙因吸食毒品分别在2012年3月25日、3月29日、4月7日被行政处罚的事实。2、通话记录,证实翁某与证人徐某乙、张某乙、辛某乙之间在2012年3月20日凌晨互有通话。3、涉案银行账号交易流水,证实2012年3月20日翁某的司机转账2万元的事实。(四)视听资料丹枫白露酒店监控录像,证实2012年3月20日张某乙、徐某乙、辛某乙经过丹枫白露酒店大堂的事实。犯罪事实三:2012年3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翁某向刘某购买了人民币1000元的毒品。当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翁某叫徐某甲到丹枫白露1802房,之后两人一起吸食翁某购买的毒品。当日7时许,公安人员在丹枫白露酒店1802房抓获被告人翁某,并当场缴获毒品及吸毒工具。经鉴定,缴获的毒品净重1.76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以上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翁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3月23日下午16时许,其到罗湖区丹枫白露酒店休息,晚上21时50分许,其打电话给其女朋友黄某,让她送1000元人民币的冰毒过来,没过多久,刘某给其送来了1000元人民币的冰毒,其给了刘某1000元人民币。之后,其又打电话给徐某乙,让其来丹枫白露酒店1802房一起吸食冰毒,并准备好了吸毒用的工具,没吸食多久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二)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24日其拿了一包毒品给翁某,并收到了翁某1000元人民币。2、证人徐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24日其和翁某在丹枫白露酒店1802房吸食毒品被当场抓获。3、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翁某给其打电话要毒品,其又打电话给刘芳让刘芳送1000元冰毒给了翁某。4、抓获经过,证实接到群众举报,在丹枫白露1802房有人吸毒,并当场抓获被告人翁某。(三)物证、书证1、扣押物品清单。2、体格检查表,证实翁某于2012年3月24日在深圳市公安局监管医院体检,尿检呈阳性。3、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材料,证实徐某乙被行政拘留十五日。4、通话记录,证实翁某与证人黄某、刘某、徐某乙之间于2012年3月24日晚上互有通话。5、丹枫白露入住登记表6、被告人身份材料7、被告人的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因欺骗他人吸食毒品被判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四)鉴定结论鉴定结论,证实缴获的毒品1.76克,含甲基苯丙胺成份。(五)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翁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之前因犯罪被刑事处罚,不思悔过,再次犯罪,主观恶性较大,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对被告人从轻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4日起至2014年3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缴获的毒品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彭峥嵘审判员  刘晓娜审判员  耿哲娇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鸿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