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鄂州中民再终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程港新、姜练丰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程港新,姜练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鄂州中民再终字第0000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港新,男,195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姜练丰,男,195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申请再审人程港新与被申请人姜练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的(2011)鄂州法民一终字第022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11)鄂民申字第114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程新港称,姜练丰没有事实证明其是合伙人,其不是股东。被申请人姜练丰没有进行答辩。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对程新港与姜练丰在合伙期间出资的股金未能查实,且对合伙资产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1)鄂州法民一终字第022号民事判决及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0)华葛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韩晓琼审判员 赵国文审判员 黄 琼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