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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德佳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德佳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764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德佳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230505-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国贸花园220幢14号。法定代表人:郑德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圭峰,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5664199-8)。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68号远洋大厦20层C区。法定代表人:林爱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红光,宁波市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428286-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柴桥老街北路27号。法定代表人:梅祖耀,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林君龙,宁波市芦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德佳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德佳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德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德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冯一文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 艳